這是一個向土地揩油而暴富的故事,所有細節(jié)來自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故事的主角是重慶中渝燃氣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渝燃氣”)。這家公司所擁有的一塊土地,被當?shù)卣藿ㄗ冸娬菊加?,通過置換方式獲得新地塊。新地塊在2005年經評估公司評估身價1531萬元,到了2009年以中渝燃氣股權轉讓形式被作價1.3億元轉讓給了他人。
梳理細節(jié)我們更能發(fā)現(xiàn),中渝燃氣在這塊土地上所投入的成本
僅704萬元;該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就開始使用地塊上的建筑用于出租近4年,一位知情者稱出租收益上千萬,“將購買原始地塊成本沖抵完畢尚有盈余,中渝燃氣相當于未花任何成本就完成了整個土地置換”。
而政府為征收這塊土地,支付拆遷補償款893萬多元,其后還承擔了土地出讓綜合價金4179萬元以及其他稅費。
近日,這起土地置換舊案被一個名叫李成林的74歲老人翻出,“如此不正常的土地置換,是官商勾結的結果,讓國家蒙受1.23億元的巨大經濟損失”。他向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實名舉報重慶4名高官涉嫌在其中收受巨額賄賂。
“他把E5-3/03地塊看起了,并必須用它來置換”
中渝燃氣是重慶大渡口人何吉貴和他的兩個女兒何昌鳳、何曉華,共同出資100萬元于2000年3月成立。
2001年11月,何吉貴無償轉讓51萬元給重慶萬事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何昌秋,生于1962年,是何吉貴的兒子;萬事成公司隨后以該51萬元入股中渝燃氣,占股51%。同年的12月30日,萬事成公司向中渝燃氣出具委派書,委派何昌秋全權負責中渝燃氣的經營、管理。
2002年,中渝燃氣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九龍坡區(qū)石坪橋荒溝水碾地塊11.22畝土地使用權,欲在此建設加油、加氣站,銷售汽油、柴油、液化氣、汽車配件及輔料。法院查明,2002年12月25日,九龍坡區(qū)征地辦公室向萬事成公司出具收到“(水碾地塊)土地出讓金200萬元”的收據(jù);2004年3月31日,通過何吉貴中國銀行賬戶向九龍坡區(qū)財政國庫支付中心付土地出讓金尾款282.7萬元。
水碾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本來是由重慶中通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1995年5月取得。據(jù)何昌秋岳父李成林的說法,中渝燃氣在受讓該地塊前,何昌秋早就獲悉政府將對其有新規(guī)劃,于是通過關系運作把它納入了中渝燃氣名下。這個說法目前尚無法從其他信源處得到確認。
這個地塊未被中渝燃氣開發(fā),一直閑置處于“未開發(fā)”狀態(tài)。2004年4月7日,九龍坡區(qū)國土資源局給重慶市經委出具證明表示,“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手續(xù)正在辦理中”。
2005年,這塊地被重慶高新區(qū)九龍園區(qū)占用建設220千伏變電站。經與中渝燃氣經營管理人何昌秋多次協(xié)商,雙方在同年6月13日簽訂《土地置換協(xié)議書》,九龍園區(qū)同意將園區(qū)A區(qū)綠云石都加油站旁邊6級現(xiàn)有的毛地塊(E5-3/03地塊)調整為商業(yè)、住宅綜合地,置換給中渝燃氣,凈面積32.15畝。
協(xié)議表示:重慶高新區(qū)九龍園區(qū)負責調規(guī)并承擔相關稅費,負責置換地塊內的管網及構附著物的拆遷,并將水、電、氣接到該地塊紅線邊,費用園區(qū)支付;“中渝燃氣自行負責該地塊的整治”,但園區(qū)負責在十公里內免費提供渣場倒渣。
重慶瑞升評估公司2005年4月對置換的兩個相距六七分鐘車程的地塊進行了評估。紅線內“未開發(fā)”的水碾地塊,地價總額被評估為1021.19萬元,土地單價1364.5元/平方米,樓面地價909.67元/平方米;紅線內“三通一平”的 E5-3/03地塊,面積及地理位置均優(yōu)于水碾地塊,總地價評估為1531.27萬元,土地單價714.43元/平方米,樓面地價476.29元/平方米。中渝燃氣需補差價510.08萬元。
以上協(xié)議還約定:九龍園區(qū)需向中渝燃氣出具已繳納現(xiàn)地塊32.15畝的土地所有的綜合價金和一切費用發(fā)票或證明材料;在2005年12月前完成該地塊上構附著物的拆遷,將地交付中渝燃氣使用。
幾年來一直有人質疑:按照國家規(guī)定,因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收回土地的,企業(yè)應該配合,國家按土地款支付的時間計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補償給企業(yè)。但是,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官方對中渝燃氣為何作出了土地置換的安排?
中渝燃氣經營、管理人何昌秋庭審供述:“九龍坡水碾地塊重金買來,批下來的手續(xù)是燃氣燃油站。但是由于九龍坡區(qū)政府為了緩解電力緊張,電力集團把我們的地看起了,政府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把地賣給他們了。后區(qū)政府也找了很多次來協(xié)調,為了補償我們的企業(yè),才拿的巴國城這塊地給我們。”
九龍園區(qū)用地部工作人員周祖華的證言表示,中渝燃氣原有土地處在園區(qū)內,國家已經規(guī)劃在此處需要建設一個變電站,必須將這宗地征用過來,“但是中渝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何昌秋要求通過置換的方式,結果他把E5-3/03地塊看起了,并必須用它來置換”。
“財政所李所長跟我講,你們撿了很大的便宜”
E5-3/03地塊原土地使用權人,為重慶九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志龍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九龍坡區(qū)國土資源局征用該地,與兩家公司簽訂了《企業(yè)拆遷補償協(xié)議》,支付補償金額893萬多元,并約定在2006年1月31日前拆遷完畢。其間何昌秋請求對地塊上的15000余平方米房屋進行留用,重慶高新區(qū)九龍園區(qū)辦公室遂出資30萬元予以購買。
2006年2月28日,九龍園區(qū)辦公室與中渝燃氣簽訂《交地備忘錄》,將E5-3/03地塊及其房屋交付,中渝燃氣以14萬元購買E5-3/03地塊上保留的房屋。此后,中渝燃氣對E5-3/03地塊上的房屋用于出租收益,直到2009年12月31日。
萬事成公司辦公室主任牛運來證言說:“意思是萬事成公司付款14萬元,園區(qū)就不拆掉置換來的這塊地上的建筑物,何昌秋繼續(xù)將建筑物租給本來就在這塊地上的經營戶,大約50多家,收取租金,我知道何昌秋每年能收300多萬的租金。”
2007年6月8日,重慶市政府批復同意將九龍園區(qū)E5-3/03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交給中渝公司作為商業(yè)、住宅建設用地??傆玫孛娣e為25410平方米,其中21458平方米作為商業(yè)、住宅用地予以有償出讓,年限商業(yè)為40年、住宅為50年;其余3952平方米為道路及綠化用地予以行政劃撥。
同日,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渝燃氣簽訂《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宗地的土地出讓綜合價金為4179萬元,其中:控規(guī)和地災防治規(guī)劃費用0.6353萬元,土地成本費2360.7313萬元,土地出讓金1817.6334萬元,由受讓方在簽訂正式合同的當日一次性繳清。
事實是,這筆土地出讓綜合價金由重慶高新區(qū)九龍園區(qū)于2007年8月9日支付,辦結E5-3/03土地使用權證書。2007年8月15日,九龍園區(qū)辦公室向中渝燃氣發(fā)出通知,請中渝燃氣與財政所聯(lián)系,支付差價510.08萬元領證。
然而,何昌秋以九龍園區(qū)延遲辦證、開發(fā)建設成本增加、要求補償?shù)葹橛删芙^付款領證,并不斷向市、區(qū)政府信訪。
2009年9月19日,經多次協(xié)調,雙方又簽訂《土地置換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表示:按照約定九龍園區(qū)管委會應于2005年12月底提交E5-3/03地塊的使用權證給中渝燃氣,但由于涉及控規(guī)調整、周邊單位用地邊界調整,以及必須走的土地出讓程序等原因,土地使用權證實際辦結時間比約定時間延期20個月,增加了中渝燃氣的開發(fā)建設成本。為此,九龍園區(qū)管委會給予中渝燃氣一次性包干補償290萬元,用于抵償中渝燃氣應交的土地差款。
2009年11月5日,中渝燃氣付清221.8339萬元差款,領回土地使用權證。
萬事成公司副總經理王忠英的證言說:“何昌秋叫我去九龍園區(qū)財政所把這宗土地的出讓金等所有費用發(fā)票復印回來,拿到中渝公司入賬,作為公司在這宗地的成本支出。園區(qū)財政所的李所長對我講,這宗地出讓金、土地成本費用全部是園區(qū)付的4000多萬元,何昌秋就只付了221萬余元差款,你們撿了很大的便宜。”
“我買中渝燃氣實際上就是買這塊地”
其實,更大的便宜早在幾天前就已賺到。
中渝燃氣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的資質。早在取得E5-3/03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何昌秋就一直在聯(lián)系他人欲轉讓該地塊。2009年8月左右,經人牽線搭橋,何昌秋認識了重慶廣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聶章田。
當時廣田公司在重慶彈子石的“騰龍領秀”房地產項目已賣出大部分房子,急需尋找新的地土地進行開發(fā)。聶章田回憶說,他考察了E5-3/03地塊覺得可以開發(fā),便與何昌秋就這塊地買賣具體事宜詳談過多次,“最開始何昌秋讓我出錢,他出地共同開發(fā),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后來何昌秋提出以轉讓股權的形式將中渝燃氣賣給我,同時中渝燃氣擁有的這塊地作為固定資產賣給我,我買中渝燃氣實際上就是買這塊地,因為中渝燃氣沒有其他資產,只有這塊地”。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新山村稅務所的情況說明稱,中渝燃氣自2000年3月成立至今累計向該所自行申報繳納稅金6120元。大渡口區(qū)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情況說明顯示,中渝燃氣從開業(yè)之日起到現(xiàn)在無購買發(fā)票記錄,全部稅款申報信息為零申報。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2007年6月8日與中渝燃氣簽署《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表示,中渝燃氣在受讓E5-3/03地塊后,應在2007年12月底動工建設,并于2009年12月底前竣工。中渝燃氣卻一直未對該土地進行任何實質性的開發(fā)。
何昌秋在庭審上供述:“后國土局來督建,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否則收回土地使用權。由于中渝燃氣沒有建筑資質,我們找了很多人,如果是搞合建容易扯皮,要求也很高,最后找的聶章田,他就提出條件,要求中渝燃氣把整個土地和股權轉讓給他。我和我父親咨詢了很多部門和專家,這個事情是合法的,才辦的轉讓手續(xù)。”
2009年10月27日、12月29日,中渝燃氣全體股東許長碧(何昌秋的母親,2009年7月萬事成公司已將中渝燃氣51%股份無償轉讓給了她)、何吉貴、何昌鳳、何曉華,與聶章田的妻子肖以琴、女兒聶肖萌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合同》,共同將持有的中渝燃氣全部股份轉讓給肖以琴、聶肖萌,轉讓總價款1.3億元。
“1.3億元的轉讓價,盡管沒有經過評估公司評估,但是參照了當時周邊地塊的地價,由雙方協(xié)商定下來的。”聶章田說。
2009年11月2日、2010年1月7日,何昌秋分別出具收條載明收到聶章田7300萬元、5700萬元,肖以琴、聶肖萌的股份轉讓款已全部付清。
2010年1月,何昌秋在收取拆遷公司27萬元殘值費后,由拆遷公司對E5-3/03地塊原保留的建、構筑物拆遷完畢,交付聶章田。此后,由廣田公司和中渝燃氣聯(lián)合開發(fā)該地塊,修建了“巴國綠云”樓盤,其商住房總面積達12萬余平方米。
“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掩蓋土地買賣之實”
2011年12月31日,何昌秋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由銅梁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12年11月1日,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檢察院以何昌秋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就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0月27日,中渝燃氣在未達到該地塊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其實際控制人何昌秋與聶章田達成協(xié)議,將中渝燃氣全部股份轉讓給聶章田妻、女的形式,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交給聶章田進行商業(yè)、住宅建設,被告人何昌秋獲得1.3億元的對價。
2013年1月22日,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以(2012)銅法刑初字第004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何昌秋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經查,被告人何昌秋不是中渝燃氣股東,中渝燃氣股東轉讓股份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雖然其實質是以公司全體股東股份轉讓方式掩蓋其土地買賣之實,規(guī)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性規(guī)定,但該宗土地在法律上的使用權人并未改變。
判決書表示,中渝燃氣作為公司法人,享有擬制人格,其股東的變更雖然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但并未影響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權。且刑法及相關解釋對該情況沒有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實中以公司全體股東股份轉讓方式掩蓋土地買賣之實的情況又較為常見,在刑法及相關解釋明確規(guī)定之前,按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原則,不宜以犯罪論處。
然而,該判決第108-150頁列明了何昌秋的家人、公司員工及土地交易相關對象等22人的證人證言。部分證人反映出的意思為:包含中渝燃氣公司在內的一系列公司實質上均是何昌秋在掌控,許長碧等均屬于名義股東,何昌秋才是實際股東。
何昌秋后以故意傷害這一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2013年1月30日刑滿釋放。但幾年來,何昌秋操控土地置換一事不斷遭到多人詬病和舉報,其中包括他的岳父李成林。
李成林今年74歲,自稱是一名老轉業(yè)軍人、中共老黨員。他在一封給紀檢部門的實名舉報信里稱,中渝燃氣用價值482.7萬元的荒溝水碾地塊,成功置換價值1.3億元的新地塊, 但只交了221萬元的土地補差款。“如此不正常的土地置換,是官商勾結的結果,使整個土地置換過程按照何昌秋的需求來進行,簡直是量身定做。”李成林舉報重慶四名高官在何昌秋操作土地置換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何的巨額賄賂。
被舉報的四名官員中有三名已退休,級別從廳級到副省級。李成林在舉報信里列舉了眾多何昌秋賄賂這些官員的線索,“何昌秋曾跟我說,有了這些官員的幫忙,土地置換才會如此順利,雖然花了1000多萬元的協(xié)調費,不過地塊賣了1.3億也值了”。
我打通何昌秋的電話約訪他,他回復稱經過和律師團隊商議后決定暫時不接受我的采訪,靜觀事態(tài)發(fā)展。



